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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老鼠仓”曝光!中信证券前员工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获利213万,被罚没超426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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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老鼠仓”曝光!中信证券前员工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获利213万,被罚没超426万

“老鼠仓”曝光!中信证券前员工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获利213万,被罚没超426万

红星资本局6月1日消息(xiāoxī),近日,安徽证监局(zhèngjiānjú)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,曝光了一起“老鼠仓”案。

时任中信证券(600030.SH;6030.HK)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的李海鹏(lǐhǎipéng),利用职务权限,获知(huòzhī)某知名私募基金交易持仓等(děng)未公开信息,并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账户进行趋同交易。最终,李海鹏被监管“没一罚一”,合计(héjì)罚没超426万元。

偷看(tōukàn)高某睿远基金持仓

趋同(qūtóng)交易获利213万元

据(jù)安徽证监局查明,2015年4月24日(rì),高某(gāomǒu)基金成立,托管人(tuōguǎnrén)为中信证券,开户营业部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。2018年12月起,李海鹏(lǐhǎipéng)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,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、资产规模、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。
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,李海鹏(lǐhǎipéng)通过CRM系统,获知高某基金的持仓、委托、当日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。在获取高某基金的成交记录后,李海鹏开始控制(kòngzhì)妻子(qīzǐ)及妻子姊妹(zǐmèi)的股票账户组,进行趋同交易。

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,李海鹏控制的账户组包括:妻子同胞姊妹(zǐmèi)程某1在广发(guǎngfā)证券、东方财富证券开立(kāilì)的账户,以及妻子程某2在广发证券开立的账户。

涉案时段内,账户组3个账户都是由李海鹏(lǐhǎipéng)(lǐhǎipéng)妻子根据李海鹏提供的(de)交易指令进行操作,李海鹏实际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。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是李海鹏夫妇(fūfù)。涉案时段内,账户组使用的设备高度趋同。

2019年11月1日至(rìzhì)2023年2月21日期间,李海鹏控制账户组累计交易股票(gǔpiào)128只,累计交易金额(jīné)6483.80万元(wànyuán)。其中,与高某睿远基金趋同交易股票76只,趋同交易金额2900.38万元,趋同盈利金额213.14万元。

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罚单所提及的“高某(gāomǒu)基金(jījīn)”“高某睿(ruì)远基金”,其成立时间、托管人等信息,与(yǔ)高毅(gāoyì)资产知名基金经理邓晓峰管理的“高毅-晓峰1号睿远证券投资基金”高度一致。Wind数据显示,该基金最新(zuìxīn)净值披露日期在2024年4月底,2020至2023年,该基金年度回报分别为74.82%、17.31%、-3.41%、-4.58%。

安徽证监局认为,李海鹏的上述行为(xíngwéi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证券投资基金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)第二十条(dìèrshítiáo)第(六)项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利用(lìyòng)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
对此,李海鹏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:一是部分交易(jiāoyì)(jiāoyì)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(zǎo)于标的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(qíngxíng)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;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实际收取的佣金;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;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(zìzhǔ)交易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。综上,请求减免处罚。

经复核,安徽证监局对李海鹏的(de)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理由如下:

第一,本案(běnàn)中所涉未公开信息,既包含高某基金的交易(jiāoyì)信息,也包含其资产状况、持仓明细和历史(lìshǐ)交易等信息。历史交易、持仓情况等均能反映标的账户(zhànghù)投资决策情况,涉案账户的交易在个别交易日早于标的账户的交易,不代表(dàibiǎo)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资决策,不能排除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。

第二,本案的佣金测算是以趋同交易匹配数量为(wèi)基础,计算逻辑不同于涉案账户实际(shíjì)每笔(měibǐ)交易的佣金,计算结果无误,方式符合证监会多年执法实践和惯例。

第三,根据证券账户交易情况、相关(xiāngguān)人员询问笔录、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多方面证据,足以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(xìnxī)交易的故意,并实施了相关行为(xíngwéi)。

第四,对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(xìnxī)(xìnxī)交易的认定,是(shì)综合了证券账户资料、相关情况说明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趋同(qūtóng)交易测算(cèsuàn)等证据(zhèngjù)材料予以认定。客观证据显示,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大量提及高某睿远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,包括当事人申辩意见中认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。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海鹏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,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,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
最终,安徽证监局决定:没收李海鹏违法(wéifǎ)所得213.14万元,并处以213.14万元罚款,合计(héjì)罚没超426万元。

红星新闻记者(xīnwénjìzhě) 蒋紫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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